2008年3月5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四版:法趣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刀笔 故事
中国古代讼师之起源
明王佛

  春秋末期,郑国士大夫邓析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第一位著名的讼师。他经常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技能,帮助新兴封建地主阶级以及平民百姓进行诉讼。
    邓析是开创私家法学著述的先哲,加之在诉讼中又擅长辩护,扩大了辩护的作用和影响,但最终因与郑国执政者意见相左而遭到杀害。
    在中国古代,打官司先要向官衙呈递诉状。由于当事人大多是普通百姓,文盲较多,无法用文字来表述案情。于是,社会上就有人做起专门为他人代写诉状及其他文书的讼师。但讼师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专职人员,大多是以包揽诉讼来谋私利的。
    当时,充当讼师的既有赋闲在家的政府官员,也有不得志的读书人、举人等,还有在职的文武官员。由于讼师的存在是非法的,所以讼师大多不会承认自己是讼师,使得讼师这个社会角色多少带有点神秘色彩。
    另外,讼师多半并不精通法令律例,只不过是文字功夫尚可。他们往往不只为诉讼当事人写诉讼文书,还从事其他文字工作,即以卖字为生。从某种意义上讲,讼师是封建专制权力结构的附属物,社会地位低下,加之其活动没有法律规范和约束,所以不少讼师敲诈勒索,坑害当事人,被贬称为“讼棍”。
    发展到后来,讼师的活动仅限于在庭审以外,代书诉状,为当事人出谋划策,谋求胜诉,不能出庭参与庭审。